(2017)鲁14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田与华科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田,华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田,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华科章,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田与华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华科章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XXX**、鲁NXXX**、鲁NXXX**的车辆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华科章名下车牌号为鲁NXXX**、鲁NXXX**、鲁N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