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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红彬、葛民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马红彬,葛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既安、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交通路。被执行人马红彬,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被执行人葛民财,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文城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红彬、葛民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查明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