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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483号原告: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环城路物流停车场综合大楼***室。经营者:李大超,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涛,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三号鑫园花苑第八栋首、二层。法定代表人:连镇雄,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和平,该公司职员。原告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曲江区宇通运输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曲江区宇通运输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曲江区宇通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刘桂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丘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