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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上诉人姜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权10万元的问题,姜某甲上诉称,欠条系在双方协议回迁房归属过程中,由姜某甲姐姐姜某乙出具欠条作为担保而形成的,并未实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王某对该欠条形成的过程表述为借予姜某乙10万元,由姜某乙书写欠条,但王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否实际交付该款项。故将本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查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5814号;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晓娟审 判 员  赵楠楠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微本案��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