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鑫林与被执行人刘浩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鑫林,刘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胡鑫林,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邵阳市宝庆西路。被执行人:刘浩龙,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胡鑫林与刘浩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根据申请人胡鑫林的申请,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