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0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鑫林与被执行人刘浩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鑫林,刘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胡鑫林,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邵阳市宝庆西路。被执行人:刘浩龙,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胡鑫林与刘浩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根据申请人胡鑫林的申请,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