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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余仁波与陈德菊,周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仁波,周兴忠,陈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660号原告:余仁波,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航,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川,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兴忠,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陈德菊(被告周兴忠之妻),女,1967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仁波与被告周兴忠、陈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仁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证据准备不足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仁波负担。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妤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