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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磊与路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路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113号原告:张磊,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路斌斌,男,生于1987年5月18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路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磊撤回起诉。张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磊负担。退还张磊2475元。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