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磊与路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路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113号原告:张磊,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路斌斌,男,生于1987年5月18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路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磊撤回起诉。张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磊负担。退还张磊2475元。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