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被执行人黎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本案在执行李XX与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自2017年4月11日起每月偿还借款3000元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