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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江西虹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江西虹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禅寺西湖区八一大道162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2351-1。负责人:周先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虹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华府景园5号商业楼店面219、220室,组织机构代码:67495243-8。法��代表人:罗丽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丽娜,女,汉族,1975年11月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国海,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虹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成交,金额为415万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