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滕业成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滕业成,赵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阴元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业成,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静,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上诉人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4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上诉人的股东为济南德天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济南市平阴县。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属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惠东代理审判员 宋 杰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