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谭小坤与解心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坤,解心林,谭小坤,解心林,谭小坤,解心林,谭小坤,解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谭小坤,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解心林,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小坤与被执行人解心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8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解心林之妻赵永竹(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25,900元。2017年4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解心林按照和解协议当日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小坤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解心林及其妻子赵永竹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解心林之妻赵永竹银行存款人民币125,9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