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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岳华山与崔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华山,崔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744号原告:岳华山,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崔金玉,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岳华山与崔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华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华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华山负担。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斯琴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