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岳华山与崔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华山,崔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744号原告:岳华山,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崔金玉,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岳华山与崔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华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华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华山负担。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斯琴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