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聂国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聂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0号原告: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车金城。被告:聂国良,地址:伊宁市。再审申请人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聂国良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再审申请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本院认为,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准许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准许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