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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强、吴思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吴思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吴思志,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王强与吴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思志名下登记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房屋(所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53.0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思志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房屋(所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53.05㎡)。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届满期前,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