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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伟江、冯家达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江,冯家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伟江,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冯家达,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梁伟江与冯家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目前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