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北大方饭店与蓟州区出头岭镇孟各庄村民委员会、刘金洲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北大方饭店,蓟州区出头岭镇孟各庄村民委员会,刘金洲,刘国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150号原告:天津市蓟县北大方饭店,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孟各庄村北淋平公路南侧。经营者:张桂娟,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蓟州区出头岭镇孟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孟各庄村法定代表人:麻宝泉,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洲,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东,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玉,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北大方饭店与被告蓟州区出头岭镇孟各庄村民委员会、刘金洲、刘国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再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建轩代理审判员 杨健军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