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58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远婧,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家林,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88.00元以及利息263.53元,共计3151.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家林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明确,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法院驳回起诉,本院应该驳回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退还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天国人民陪审员 陈百珍人民陪审员 赵修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世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