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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守好与常云根、李仁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好,常云根,李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好,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云根,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李仁琴,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陈守好与常云根、李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守好于2017年4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