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忠海与董得(德)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海,董得(德)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080号原告:刘忠海,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俊,桐柏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被告:董得(德)虎,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原告刘忠海与被告董得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忠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停止一切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侵占承包土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桐柏县城郊乡陈大庄村新庄组西南方大洼东“三关坟”山坡原属于桐柏县城郊乡陈大庄村新庄组集体,原陈庄村集体药厂占用该山坡办厂,药厂撤销后,该山坡由新庄组收回。联产责任制时,新庄组将“三关坟”山坡发包给原告,但被告以该山坡是董庄组发包给其为由,坚持耕种。2014年1月13日,陈大庄村委出具的调解意见是:被告再使用该山坡两年,即使用至2015年12月30日止,此后完全返还给原���。但被告至今不予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三关坟”这块土地,原告提供《土地承包证》等证据用以证明系新庄组发包给原告,被告提供《土地承包证》用以证明系董庄组发包给董德喜,后又调整给被告,且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刘某陈述,1998年,新庄组和董庄组为争夺“三关坟”这块土地曾发生过打架纠纷;原告提供证人石某在证言中陈述:“……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董庄组又将该处山地承包给其组董德虎,……”;董庄组组长董德银在接受本院询问时陈述:本案争议土地属董庄组集体所有。因此,本案争议土地存在所有权争议,在所有权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告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忠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奇审 判 员 张得森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