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杰与刘建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刘建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702号原告:高杰,男,19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欢,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建曙,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高杰与被告刘建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高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杰负担。。)审判长 马小新审判员 张小桢审判员 宋子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