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世凤与李光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凤,李光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025号原告黄世凤,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坤,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光照,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凤诉与被告李光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费用1770元,由原告黄世凤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