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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5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吕某行、吕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吕某行,吕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5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吕某行。被执行人吕某明。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周某某、吕某行、吕某明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