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郭某某、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午汲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大同镇。被执行人葛某某,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大同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郭某某、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XX、葛利利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在本院强制执行情况下,现己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江鹏的法定代理人刘海富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