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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润泽与梁晓鹏、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润泽,梁晓鹏,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47号原告:朱润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艳,系原告之妻。被告:梁晓鹏。被告: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084997337M,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南、海防路东。法定代表人孙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润泽与梁晓鹏、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朱润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梁晓鹏、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润泽撤回对梁晓鹏、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泊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