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74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桐,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桐担任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域拓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店长,并负责网吧日常管理,其中包括财务管理。被告人刘桐因沉迷于网络赌博,于是把网吧10月份收入的约19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2016年11月1日,网吧财务黄某联系被告人刘桐交收网吧收入时,刘桐逃跑。2017年1月6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外馆斜街和家宾馆抓获被告人刘桐。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莫某、李某、候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支单据;户籍及前科材料;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