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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2民初7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袁军与何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军,何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2民初784-1号原告:袁军,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莲,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强,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军与被告何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月20日,经被告何强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建芝审 判 员  鲁红梅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