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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廖珍建、钱荣祥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珍建,钱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廖珍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钱荣祥,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珍建与被执行人钱荣祥定作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68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两套,但为轮候查封且抵押给他人,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9664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鸿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