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电白县方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周海风劳动争议2017民终35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电白县方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海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电白县方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江波。委托代理人:冯周仔,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风。委托代理人:李振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周海风与原告电白县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电白县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电白县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理由:2014年9月中旬开始上诉人为肇花高速项目施工雇佣被上诉人在工地从事临时性、间隙性的搬运装车等零星工作,其报酬按照被上诉人实际工作的天数,按日结算,被上诉人是上诉人雇佣的临时工。2014年10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工资全部结清之后,被上诉人就不再上诉人处工作,双方的劳务关系即解除。因此原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可能持续到2015年12月1日。同时被上诉人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颖仪唐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