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云宇与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邱子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宇,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诉人昆山市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后,由于被上诉人云宇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以默认方式解除了合同。被上诉人云宇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判令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公司对于被上诉人云宇列举的已经施工的项目及工程量无异议,但是除此之外尚有其他项目没有列明,应予认定。另外原审判决存在笔误之处。云宇辩称:施工期间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转让并更改了名称,现在是一家叫蛮好德的公司在其原注册地址经营。我方按时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违约行为。装修期间我方减少了施工项目,上诉人昆山市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而主张我方应当多支付2万多元工程款不符合常理。合同解除后对方仅通过支付宝退还7000元,并说资金不够,以后再退。减掉鞋柜、书桌等项目是因为现场尺寸不够,无法进行施工。插座应计算在水电未完工项目中,不是对方做的,花洒我方也另外支付了安装师傅120元。云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审被告退还装修款13242元;2、原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10%的违约金5900元;3、原审被告赔偿其他损失5000元(后续装修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附《工程预算报价表》)一份,约定: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云宇所有的昆山市中大未来城5幢1203室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及部分包料;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1日,未约定竣工日期;工程总造价68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云宇即支付定金3400元(工程总价5%),水电结束瓦工进场前付款20400元(工程总价30%),木工进场前付款20400元(工程总价30%),油漆材料进场前付款20400元(工程总价3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付清工程余款5%;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给付对方工程预算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工程预算报价表》预算报价89730元,备注第7条载明:若工程施工中,云宇减少或自购超过合同价的2.5%时,则不享受签约时的优惠赠送及其他活动,超过合同总价的5%时,则不享受签约时的总价优惠。合同签订当天云宇支付定金3400元。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开始施工。2016年1月20日(瓦工进场前),云宇支付20400元,并于当天与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变更单,更改装修项目,合计减少装修项目金额9000元。2016年3月11日(木工进场前),云宇支付15200元。2016年3月10日,云宇母亲与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停工协议》一份,约定:由于云宇临时有事,经双方协议暂停施工,暂停日期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2016年5月11日继续施工。2016年4月25日,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云宇装修款7000元。2016年5月10日之后,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继续进行木工、油漆工等后续工程的装修,仅于2016年6月底为云宇安装了开关面板。云宇自行完成后续的装修。2016年7月6日,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子龙至云宇处为其解决插座用电问题,同时沟通装修款返还问题,协商未成功,云宇不让邱子龙离开,邱子龙向城西派出所报警,云宇与邱子龙于城西派出所签订协议一份,协商退还装修款事宜,载明:“2016年7月6日云宇与邱子龙商定于十日内对邱子龙欠云宇具体数额款项予以答复(双方列出详单),并签订协议于何时还款”。双方对还款事宜至今未协商一致。另查明:云宇根据《工程预算报价表》所列的项目及价格对于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了统计,制作了《项目清单》一份,其上显示拆除工程、土建、厨房、卫生间、阳台、水电工程、瓷砖的工程价款为28528.5元。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1.除了云宇统计的工程量,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安装了卫生洁具,是云宇与水电工直接联系的,2.土建的“地面找平”的材料单价及人工单价有异议,不应按照《工程预算报价表》中列明的24元每平和21元每天。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继续施工,云宇也自行装修结束,双方就退还装修款事宜进行了协商,故合同已协议解除。关于合同的价款。《工程预算报价表》第7条系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对云宇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且变更前装修款为68000元,按照该条款,云宇减少装修项目9000元后装修款反而增加至80730元,不符合常理,故该条款对云宇不发生效力,原审法院认定最终的合同价款为59000元。关于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量对应的价款。云宇已经参照《工程预算报价表》列出了详单,金额为28528.5元,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还安装了卫生洁具,但是无法说明工程量对应的价款,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对于云宇计算的土建的“地面找平”的材料单价及人工单价有异议,但是云宇均按照《工程预算报价表》所载的单价进行计算,故原审法院对于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不予采纳。《工程预算报价表》的预算89730元相对应的合同价款为68000元,故28528.5元的预算价相对应的合同价款为21620元。故认定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量对应的价款为21620元。合同已经解除,对于云宇多支付的部分,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退还,云宇支付了39000元,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17380元,扣除已经退还的7000元,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应退还10380元。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继续施工的理由系云宇未按约足额支付装修款,结合合同价款、云宇付款情况及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装修款的事实,云宇并不存在拖延支付装修款的事实,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理由不能成立,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继续施工系违约。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继续施工导致了合同的解除,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10%的违约金,云宇主张59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云宇另行装修产生的费用并非损失,且性质与违约金重复,故对于云宇要求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他损失5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云宇装修款10380元并支付违约金5900元。二、驳回云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云宇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帐号为:32×××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元,由云宇负担98元。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结合双方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协议、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部分退还装修款,以及被上诉人云宇另找其他人完成装修工程等情节,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应属正确。施工期间被上诉人云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装修进度款,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上诉人昆山市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系因被上诉人云宇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缺乏事实依据,二审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昆山市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主张原审判决遗漏了施工项目,导致对其已完工工程量的认定错误,但是诉讼中其就此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4元,由上诉人昆山龙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东审判员 叶刚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