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志忠、唐山市亿宝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忠,唐山市亿宝矿业有限公司,郭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于志忠,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唐山市亿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太平寨镇南。法定表人任大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连军,男,1977年1月9日生,现住河北省迁西县。本院执行的于志忠与唐山市亿宝矿业有限公司、郭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旷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