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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苏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苏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苏涛(曾用名赵小涛),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苏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赵苏涛酒后驾驶豫M×××××号黑色桑塔纳牌轿车,从渑池县城开往陈村乡后河村,行至村口处时其在车上又喝了一瓶白酒,驾驶车辆到村中后敲邻居张某某(女)门,他人报警后赵苏涛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并移交给交警部门。经鉴定,从赵苏涛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3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苏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渑池县交警大队结案报告书、查获经过,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赵苏涛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苏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苏涛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苏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 韶 兴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雯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