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邝某与赵某、马某甲、马某乙法定继承纠纷2017民初61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赵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103号原告:邝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谭自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赵某,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林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梁小凤,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慧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马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诉被告赵某、马某甲、马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于2017年4月13日以避免家族不必要的纷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邝某负担。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伍利群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家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