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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凤兰与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兰,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376号原告黄凤兰,女,汉族,1957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丁军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凤兰诉被告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与被告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的主体为陈大兴,陈大兴去逝后,原告黄凤兰作为陈大兴的妻子提起诉讼,因陈大兴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原告个人提起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凤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7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