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梅与毛全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梅,毛全生,罗梅,毛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082号申请执行人:罗梅,女,1970年7月29日生。被执行人:毛全生,男,1974年9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罗梅与被执行人毛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0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毛全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毛全生拘留十五日,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现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执行条件,执行不能案件审批表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