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490号被告人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49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2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无正当职业且系吸毒人员。2017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携带镊子窜至本市未央区三桥车辆厂花园市场伺机盗窃,见在此买菜的向某某上衣口袋装有现金,遂趁向某某不备之机,用镊子将口袋内280元现金夹出盗走。后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到现金280元及镊子一把。破案后,被盗现金280元已发还被害人向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条、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尿检报告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牛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扣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后被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