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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学勤与王文平、罗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勤,王文平,罗茜,罗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3173号原告:孙学勤,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友,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平,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不详。被告:罗茜(王文平之女),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不详。被告:罗源(王文平之子),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不详。原告孙学勤与被告王文平、罗茜、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孙学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5332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罗真与被告王文平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9日,罗真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罗真于2015年因病去世,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追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明确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学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退回孙学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俊波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人民陪审员  庞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