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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梅川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梅川社,吴荣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莲都锦园2幢1单元203室。负责人:梅山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显锦,男,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川社,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法定监护人:林某(梅川社妻子),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正搭,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珍珍,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荣畅,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川社及原审被告吴荣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其与梅川社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