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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1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德利、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利,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德利,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丽梅,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住临邑县。周德利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作出(2015)临立商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XXX位于临邑县恒源小区1号楼3单元50号,3单元701室,房产证号为鲁临房预售证第83号房产。后因案外人陈培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鲁1424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了对该房产的执行。现申请人已提起异议之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X偿还周德利借款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XXX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X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XXX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待执行)。经本院在XXX住所地调查,现XXX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依法裁定冻结了XXX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邑县支行的帐户(余额99.72元)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德州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帐户(余额114.06元)。本院未发现XXX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周德利也未能提供XXX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陈丽梅征询意见,陈丽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光颖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