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孟利民与陈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利民,陈有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594号原告:孟利民,男,汉族,1961年5月31日生,住孟津县。被告:陈有武,男,汉族,成年,住孟津县。原告孟利民与被告陈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孟利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利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利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利民负担。审判员 王景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