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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孟利民与陈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利民,陈有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594号原告:孟利民,男,汉族,1961年5月31日生,住孟津县。被告:陈有武,男,汉族,成年,住孟津县。原告孟利民与被告陈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孟利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利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利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利民负担。审判员  王景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