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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臧运明与被告史强、于水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运明,史强,于水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786号原告:臧运明,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史强,男,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于水盈,女,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运明诉被告史强、于水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无法找到二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运明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