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屠纯德与被执行人陈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纯德,陈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号申请执行人屠纯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锦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屠纯德与被执行人陈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锦亮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锦亮在服刑期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祉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