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麟,任玉美,王友卫,黄敏,王保庆,刘俊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魏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玉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友卫,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敏,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保庆,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俊举,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麟、任玉美、王友卫、黄敏、王保庆、刘俊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麟、任玉美、王友卫、黄敏、王保庆、刘俊举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