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建朋与孙金和、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朋,孙金和,李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肖建朋,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张辰,男,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孙金和,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李艳玲(系孙金和之妻),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肖建朋与被执行人孙金和、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鄂0321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孙金和所有的鄂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LVGBH51K2CG061180),同时冻结了担保人张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银行存款150000元(户名:张辰,卡号:62×××6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2016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6)鄂032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肖建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建朋与被执行人孙金和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金和自愿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鄂C×××××的丰田牌轿车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肖建朋,用于抵偿借款185000元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金和所有的鄂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扣押。二、将在被执行人孙金和所有的鄂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肖建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肖建朋。三、申请执行人肖建朋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曹添毅审判员 章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