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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崇升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108号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崇升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崇升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并仲裁字第23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215万元及利息;向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负担仲裁费40953元,申请执行费24310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