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旗、杨军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旗,杨军,胡彩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特5号申请人:杨旗。申请人:杨军。委托代理人:杨旗(申请人杨军之弟)。申请人:胡彩文。委托代理人:杨旗(申请人胡彩文之子)。申请人杨旗、杨军、胡彩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旗称,被申请人杨玉铎育有一子杨赫祥,杨赫祥于1935年11月14出生,2002年8月16日死亡。胡彩文系杨赫祥妻子,二人育有杨军和杨旗两子。被申请人2000年12月出走,杨旗及家属多处寻找至今没有找到。南塔派出所于2012年因多年寻找未果按失踪死亡注销,后又恢复原籍。现向法院申请宣告杨玉铎死亡。申请人杨军、胡彩文称,与杨旗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玉铎,男,1906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4号222,原住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4号2-2-2,系申请人杨旗、杨军的爷爷,胡彩文的公公。2000年离家出走。申请人杨旗、杨军、胡彩文申请宣告杨玉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玉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玉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12年2月21日南塔派出所户口专勤作出的《情况说明》及调查民警作出的《社区调查情况说明》,2015年10月31日南塔派出所作出的《关于杨玉铎死亡的情况说明》,其中记载联系不到被申请人杨玉铎,且社区工作人员称杨玉铎于2012年前便已失踪,该情况与申请人的陈述相吻合。鉴于杨玉铎下落不明时间已经超过四年,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玉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