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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正海诉被告夏仁福、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海,夏仁福,樊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093号申请人:徐正海,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夏仁福,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樊玉清,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枣阳市,系夏仁福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正海与被申请人夏仁福、樊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正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夏仁福、樊玉清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价值200000元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徐正海提供了邓发江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襄阳路五号(商业大厦)的房产(房权证号:枣房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正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夏仁福、樊玉清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价值200000元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将申请人徐正海提供的邓发江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襄阳路五号(商业大厦)的房产(房权证号:枣房字第××号)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家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