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宥庆与被执行人曾富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宥庆,曾富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异8号案外人:尚海武,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卢宥庆,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曾富堂,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宥庆与被执行人曾富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尚海武于2017年2月20日对执行以物抵债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西路99号1栋1单元503号商铺(景房字第91**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尚海武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曾富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同意以涉案房产折抵借款。协议达成后,案外人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失信的公告,被执行人将房产予以交付案外人。2017年2月18日,案外人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才得知法院对涉案房产予以执行的情况。综上所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以涉案房产抵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错误,请求解除(2017)甘0423执79号民事裁定书,停止对景房字第91**号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8月26日,本院受理案外人尚海武与被执行人曾富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景房字第91**号房产。2016年4月27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上述房产折抵拖欠案外人的债务本金42万元,利息案外人免除。房产共有人张茵森,曾富堂向本院出具以房抵债承诺书。2017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17)甘0423执79号执行裁定书,将涉案房产抵清被执行人曾富堂所欠申请执行人卢宥庆的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对于法院已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该协议无效。案外人尚海武与被执行人曾富堂,借款关系明确,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涉案房产折抵拖欠案外人的债务本金42万元,利息案外人免除)。而后被执行人曾富堂又与申请执行人卢宥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涉案房产直接以物抵债,损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案外人尚海武对涉案房产主张的实体权利合法、真实,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景房字第91**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冯浩宁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人民陪审员 张庆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炯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