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博诉被告陈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博,陈兆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439号原告王占博,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石玉发,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被告陈兆宏,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博诉被告陈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