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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博诉被告陈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博,陈兆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439号原告王占博,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石玉发,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被告陈兆宏,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博诉被告陈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