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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656号原告姜某某,女,1943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启庸,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