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陈得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陈得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738号原告:胡建华,女,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得东,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胡建华与被告陈得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建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泽民人民陪审员 胡XX人民陪审员 翟士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军 来自: